《人性的启蒙》第一篇:征税,理由与借口
导语:在房价居高不下,政府意欲开征房产税,打压房价,调节社会财富不均,如果征税能让那些囤房炒房的人多付出些代价,至少听上去是件很快意的事。但在现实中,无论征税的理由多么充份,借口多么正当,征税,只是将民众财产转移到政府手中的一种手段,其本质是对民众财产权的变相剥夺。
征税,从强力剥夺到天经地义
1、所谓奴隶,便是被剥夺了私有财产权的普通人
距今5300年前,陕西陈仓一带生活着三个势力较为强大的部落,分别为位于陈仓西北一带的轩辕氏族,位于陈仓西南一带的列山氏族和东南一带的蚩尤氏族,这三大氏族与其它小的族群最大的不同是部族中的人都或多或少拥有自己的私有财产,以自己外出抓来圈养的动物、手工打磨的器物和余存的粮食为主。
后轩辕氏族与蚩尤氏族相战,先后俘虏蚩尤氏族近1000人,这部分人被俘获后,其原有财产尽数归轩辕氏所有。此后,被俘虏蚩尤氏族近1000人每日劳动所得的所有财产,均被强制、无偿地收归“公”有,轩辕氏凭借政治和军事上的强力,有史以来第一次实现了对近1000人私有财产权的强力无偿剥夺,从此,奴隶社会也渐渐拉开了剧幕。
2、纳贡交赋,源于对自身财产权和生命权被动抗争
奴隶不必交税,因为他没有私有财产权,所有的劳动所得均被“交公”,在轩辕氏与蚩尤之战后的二千多年中,各个小的部族、及后来的臣属,为了保证自己的部族免受君王以各种名义直接剥夺所有财产的武力行为,便接纳“贡”义务,将自己每年所得物品按比例进献给君王。
3、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与第一声质疑
早期人们对私有财产的认识取决于皇帝的意志,皇帝有权无条件地剥夺或授予任何人的私有土地权,这对种地的农民来说,交纳纳粮便成为一种与生俱来的义务,而征税便成为国家顺理成章的权力,个人的私有财产在重税之下,被无休止地层层盘剥。
1215年初,英国贵族为了反对国王约翰对外战争、随意增加税收、疯狂掠夺教会财产的行为,逼国王签定《大宪章》,其中明确规定,国王在未征得贵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地收取贡赋,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在制度上确立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原则,第一次在政治逻辑上把私有财产置于国王的主权之外,同时也确立了先同意后纳税的原则。
17世纪, “光荣革命”后的1689年,掌握实权的议会通过了最重要《权利法案》。达成原则共识:国家机器不能再凭借政治权力滥征税收侵犯公民财产权。
至此,人类社会终于逐渐从最初的对私人财产的暴力剥夺和“天经地义的纳税义务”一步步走向以人民授权为前提的私人财产“有限让渡”
交税,须是财产所有人确认同意的“财产分割”行为
1、承认私人财产权是实现征税权的前提
2011年,因上海市在多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的首次表述了土地出让70年后将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在引起舆论关注后申明,在“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时,需收回。
然而与此同时,物业税无论是以房产税还是财产税的形式开征,无论是50年产权的商业产权,还是70年产权的住宅,都是一个人财产,如果要对它征税,而征税的前提,表明政府承认你对该部分财产的私人财产权,但40年、50年、70年的产权,则像阴阳合同中的陷阱条文,随时准备赖账之用。
最为实际的问题时,如若按上海新政的算法,69年来,对方都承认你拥有一套200万的房子,每年需交1万元的税金,等你交了69万后,有人告诉你,明年不用交税了,因为你的财产已经到期了。
2、任何公共利益,在未获得财产所有的人同意的情况下,都不可剥夺或调配私人财产。
二战期间,英国决定修建一军用飞机场来抗击德军,一家住户住在军用机场建设附近的住户不同意搬迁,这一行为直接影响了军用机场的建设,当时的人们和舆论纷纷谴责这一住户,说妨碍了战备的建设国家的建设,消息传到丘吉尔那儿,他问在座的人:我们打仗是为了什么?就是为了保护我们的国民的生命和财产不受侵犯,如果我们拆了他的房子,那我们还打仗做什么!
什么是公共利益,没有人能给他下一个放之四海皆认同的定义,什么不是“公共利益”也很有人可以明确界定,并得到所有的人认同。它更像一部小说中的伏笔,交面只交代了一个开头,你永远也猜不到它最后会演变成什么样的结果。
日本也普推出过一个“建立一个大东亚共荣圈”的公共利益美好蓝图,但随之而来的,是东北三省,乃至大半个中国民众的土地、财产、生命、自由,悉数剥夺。
3、每个人都需要在社会上得到一些公共服务,交税,便是享受这些公共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我们每个在社会中生活的人,需要有人为我提供一些公共服务,这些公共服务主要包括:1、保护我们的生命权不受侵犯;2、保护我们的私有财产不会被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剥夺、侵占;3、保护我们公平参与各种社会公共活动的权利,包括选举与被选举权、意见表达权等;4、保护我们的独立思考、拥有自我思想等精神权利不受侵犯与干扰;5、为我们提供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公共服务。
为了保证社会中每个人的上述最基本的权力,我们依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建立军队、政府、司法机构,并且与其三方签约,委托他们来提供上述服务。这时,我们每个人需要按比例分割出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作为享受这种服务所必须支付的费用。
作为签约双方,应为平等的关系,而非主仆关系,主仆关系的实质在于,谁拥有了对财产的实际支配权,便可直接做主,进行财产的分割与转移,最终他会成为真正的主人。
而具有平等签约的双方,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必须在委托方的授权下,才能提供相关公共服务,这就意味着双方要签约,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你提供的服务是我实际需要的,需要征得我的同意,而不是强加与我的服务内容;2、你的服务价格(为此需要纳税人承担的费用),是明确且需要经我同意的。
这也就意味着,委托人有权拒绝社会服务提供方所想要提供的服务内容,绝大多数情况下拒绝这一服务内容原因在于两方面:1、认为该项服务可能与上述五项基本服务内容相冲突;2、性价比太低,委托人不愿增加此项开支。
在“征税权”保护下的财产转移
1、 社会立法的原始冲动源于财产的剥夺与保护
在非宪政社会中,强权者立法的原始冲动,都源于对民众私有财产权的剥夺欲望,并努力实现这种财产剥夺长期稳定性。而在宪政社会中,民众代表立法的原始冲动,则都源于对自身私有财产的保护,希冀通过支付更少的费用,得到更好的社会公共服务,并防止社会公共服务方以各种名目来割让我们的财产。
因此,在非宪政社会中,立法权是由强权方所掌握的,纳税人无权也无任何机会与政府谈判,他们对自身财产权的保护只能发生在征税过程中。只能以抗税、偷税、漏税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这种行为不但不会受到社会谴责,而且会得到世人的同情和理解的原因在于,未经民众真正授权的任何征税行为,无论怎样美化它,它始终是非正义的财产剥夺行为。
在宪政社会中,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财产不受侵犯的基础上得到更好的社会公共服务,由真正的民意代表和社会公共服务代表共同掌握立法权,在保障私人财产权基础之上保障征税权的实现。既体现公权力对私权利干预。也要让公权力本身也必须受到限制。
2、消除社会贫富分化,不能建立在对富有者的巧取豪夺上
在任何社会中,谁控制了大量的社会财富,谁便可以控制整个社会的走向。
当这个社会的绝大多数财富在社会大多数人手中时,大多数人为了防止自身的私有财产强权者剥夺,会努力建立一个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规则与秩序,而这种秩序是由大多数人意愿的真实表达,也会维持这一社会制度的延续。
但上段话中所有的面容,其实是在谈一个伪命题,那是因为,在有强权者能剥夺民众财富的社会里,绝大多数财富永远是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的,所有的公平和正义者是外表光鲜的虚伪装饰,改变不了内部的腐败。而在一个社会财富分散在社会中产阶级的社会里,则不会有强权者产生的土壤。
相反,在一个社会财富集中到少数强权者的社会中,整个社会的走向永远是保护极少数强权者,压榨小富者财富,安慰穷困者。
在《让子弹飞中》,整个俄城的财富,几近都集中在以前曾随孙中山闹过革命,但现在已异化为南国一霸的黄四郎手中,黄四郎的钱从哪儿来?
第一是灭土匪,每一次“灭”土匪,都能让黄四爷大赚一笔,每消灭一次土匪,民众会欢欣鼓舞一次,财富便被掠多一次。但只要黄四爷存在一天,土匪永远灭不了。那个罪大恶极的“土匪张麻子”,只不过是黄四爷自己长期培养起来的分脏工具。
第二是劫富豪,在俄城,除了既富有又有强权的黄四爷外,还有两个小地主,民众基本已被榨干时,真正能给黄四爷带来收益的,当地的两个大中产者,灭土匪,黄四爷出180万,另外两户各出90万,等到钱收上来后,总共360万,黄四爷除了拿走自己的那180万后,还可以再拿到90万的分红,马县长也可以得到90万。劫富豪的好处是,既可以平民怨,又可以把当地中产者的财产归为已有,还可以消除潜在的竞争对手。
在民众眼中,赚他们钱的人不是黄四爷,也不是马县长,而是那两个富户,甚至就算有天他们知道了是黄四爷和马县长在设局夺取两富户的财富,也会很开心。他们不觉得是黄四爷在赚他们的钱,只是欣喜地看着两富户“罪有应得”。
在历史上,每一次大规模的财富掠夺与转移,都是从强权者以各种借口和理由剥夺中产阶级财富开始。而每次都会受到民众的欢迎,原因是他们看到黄四爷也拿出了180万,殊不知黄四爷损失180万是假,得到270万是真。
判定一个社会是否走向公平正义,不是说这个社会有多少财富,是要看究竟有多少财富由社会中产者所支配。
消灭贫富差距,是要降底各种税收,培养更多中产者,而不是对富有者增加重税,对其财产权进行二次侵占,在强权社会中,强权者安慰无产者最有效的办法永远是杀贪官(灭土匪)和劫富豪。
3、我们一生要缴多少税,没人说得清
我们所需要的所有公共服务,都已交税的形式加以支付,但我们一生要交多少税,恐怕连税务部门的人都算说不全,2010年中国全国国内国民生产总值为39万亿,税收收入7万亿。
很多人在惊叹这个数值比例之高,又同时庆幸这些税款中自己缴纳的并不多,但无论你在现实生活中,无论你赚钱还是花钱,其实都是交税了的,比如你花100块钱买样东西,其中至少有13块钱是缴税的,因为按规定,一个商品在生产和商业流通中的每一步都要分别缴税,消费者只要购买它,就已经缴纳了商品价格17%或13%(增值税税率)的税款。只不过这部分税款看上去是由生产或经营企业承担,但其实是由购买者来买单的。因此,我们每天基本上是在不知不觉中缴税。
如果你花100万买一套房子,其中付款中地价约占30%,税收约占17%:实际上转嫁给消费者的开发商缴纳税项约13%,购房者自行缴纳约4%,“大约47%的购房款交给了国家”。等将来你要再将这个房子卖出去,卖买双方再次重新缴税。
而最具戏剧性的是,河南两位农民,两辆拉沙土的工程车,八个月竟然欠下了三百多万的过路费,而他们起早贪黑昼夜不停地赶工,八个月来竟“非法所得”仅20万,抛去过路费,辛勤劳动换来的是三百余万的负债。
每一税种的出现,都必然会有一个冠冕堂皇、正义而又庄严的理由,然而所无法改变的,是对公民财产权的觊觎。
谁来保护“私有财产权”的不受侵犯
1、 判定一个良性税制的标准,是看它能否保护私有财产权最大限度地不受侵害。
在美国最初建立时,荒凉的西部有着大量的无主土地,谁只要在那儿居住下来,划定自己的区域,这片地就是他的了。美国独立后,联邦政府对西部土地实行国有化,并立法禁止这种乱占的行为,甚至出动武装力量,但最终,这种土地产权的模式最终得到了法律的承认。
在一个良性税收制度下,所有的对政府征税权的支持,都是建立在维持社会公共服务能够基本正常运行的基础上的,无论提供社公共服务的政府、军队、司法、立法等各缔约方,都需将自身运营成本压缩到最低限度。授权人有权否决任何有可能侵害他们私有财产权的税收建议,而良性的税制,是要保护民众的财产不会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被政府通过税收手段,转移到公共财产的名下,进行支配。
作为社会公共服务提供者,其本身并不直接产生财富,所有的财富都源于税收,而税收的本质,是对民众私有财产的“分割”,简单来说,政府或国家的钱,都是对民众私有财产的“分割”而来,在良性的税制下,就是要减少这种“财产分割”的比例,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保证民众的其它权利。
2、 如果公共服务提供者不缺钱,那么,谁原意给你服务
在宪政社会中,不可忽略的事实是,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他们缔约方能给自己更大的授权,并且这种授权让可以让他们拥有更多的自主支配权,但为了赢得更多的信任和授权,他们不得不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来赢得缔约方的信任,从而继续扩大他们的权利。但作为授权方的民众,时时刻刻都警惕的是这种授权是否超过了某种界线,而最敏感的观察点便是:不能让服务提供方拥有足够的财产支配权,政府不能有自己的“小金库”,每一项收入必须公布账单,每一项支出,必须获得同意。
在非宪政社会中,政府拥有足够的财产支配权,这些财产虽被贴上“公共财产”的标签,但实质上相当于自己的“小金库”,当“小金库”中的钱可以占主导地位时,他完全可以通过《让子弹飞》中黄四郎的手段,来成功地将民众财产剥夺和转移到自己帐下。
对于一个连私有财产权都没有的普通民众来说,它一旦失去自由支配生产和生活资料的可能,它的其它权利将随之消失,正如英国哲学家奥克肖特所言:一旦生产资料归于单一的占有者之手,奴役就近在眼。
3、 人们边喝着蜂蜜,边说伟大的蜜蜂无私地将蜂蜜奉献给了人类
100多年前,洪秀全建立了“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从不饱暖”的理想社会,这一理想社会是以“财产共有制”为原则前提的,所有的财产,悉数归天下人所有。这让信教民众兴奋不已,一切财产归公,不再为富人独占,天下可尽得公平,人人有份。
然而,等待信众的,先是他们被剥夺了任何的私有财产,紧跟着则是洪秀全将他们的私生活、个人利益全都集中起来,实行高度集权的管理,无一例外地成了洪秀全的奴隶。但是当洪秀全灭亡之后,仍有人赞美说,那时每个人没有私心,一切归公,我们为天下人奉献了自己的一切。不过,事实是,从古至今,从未有一人,能够代表天下所有人人的利益。财产人人共有的背后,是少数强权者的独占。
可悲的是,总会有人相信,是伟大的蜜蜂无私地将蜂蜜奉献给了人类,而无视人类的强权剥夺,如果蜜蜂自己也认为,将蜂蜜奉献给人类是件光荣而伟大的行为,那么,请你相信,一个人有天变成奴隶并不悲哀,悲哀的是它还在唱着赞歌。
结语:财产权是一个人一切生存和发展权的基础,一个随时有可能被饿死,毫无任何经济实力参加社会公共活动的人,必然会受制于他人,成为受奴役、被压迫的对象。在此基础上,任何人性都会受到压制与扭曲。保护一个人的私有财产权,是让一个人恢复人性的基础。而同样,剥夺民众的私有财产权,是让更多人成为强权者奴隶的不二法宝。
作者:mumuhuang 欢迎转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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